法務研究
專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保障企業合法規范運營
您的位置: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網 > 法務研究 > 信息科技
電商法律顧問律師|電商平臺刷單的法律風險,你真的知道嗎
來源:互聯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9-11-15
在百度搜索引擎中鍵入刷單,跳出來的經典高頻總結句就是“不刷單等死,刷單找死”,頗有點飲鴆止渴的意境。不喝就渴死,喝就毒死。Nevertheless,是小題大做還是唯恐這四個字都不足以表示刷單所暗含的風險呢。近日,正好有人咨詢我這個問題,好吧,我來全方位的搜羅下吧。
一、網絡刷單可能面臨的稅務風險
根據網絡新聞查詢的結果來看,現在已經有稅務系統針對電商平臺的商家所主動申報的銷售收入與實際應納稅額出現較大差距的情形要求其補稅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以罰金。也有很多商家大吐苦水,承認其中很多銷售收入源于虛假刷單,并不是真實所產生的銷售額,卻被稅務通知補稅,甚至是加處罰款。
根據(1)《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賣家在電商平臺上的銷售產品或者服務按照現行的法律理應向買方開具發票,即使實際上是刷單的虛假交易但是在其成交記錄上顯示為實際購買商品或者服務。這一部分的“水貨”在消費者決定購買時成為商品或者服務的背書,在稅務部門眼里是賣家實際的銷售收入,應當計入該納稅主體的應納稅額。虛假刷單的第一重風險來了,稅務部門的補稅通知單來了。
二、組織網絡刷單的法律風險
1、常規管控手段的升級版
部分商家為了達到刷單的目的,有時會通過專業的刷單公司一條龍服務達到成交量激增的目的。針對有策劃、有設備、有步驟、有技術、有成員形成規?;挠薪M織刷單群體,常規的管控手段是市場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所謂升級版是隨著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出臺(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打擊虛假宣傳的力度進一步提升。根據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有關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其中,經營者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管經營者是個人還是法人均是該法的處罰對象。好了,重頭戲來了,提示一下新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處罰力度吧。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違反本法第八條對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對比之前的舊版《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后的《反法》對虛假宣傳從由之前的行政處罰二十萬元封頂直接調整為二十萬元起步價,兩百萬元封頂。處罰力度可見一斑。請忘記過去幾千、一萬的罰款尺度吧。
新法施行后,經網絡查詢,浙江省金華市市場監管局已經率先對查實的一起組織虛假交易進行了頂格200萬元的行政處罰。從事虛假交易刷單的某公司已成為自《反不正當競爭法》正式實施后全國標桿性案件。金華市市場監管局經線索反映金華吉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組織虛假交易,經核查其為入駐京東、拼多多、蘇寧易購等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商家提升網店信譽和商品銷量記錄。自建服務器,使用PO工作室刷單平臺系統,利用計算機模擬手機客戶端操作的方式虛假下單采購商品,使用網絡采購的空包物流單號或商家自行聯系的物流發送空包裹,欺騙第三方交易平臺取得交易記錄,從而實現刷單炒信流程。涉及的刷單商品金額為2015.8119萬元,涉及空包物流的金額為12.03萬元,獲取傭金209.5萬元。金華市場監管局就其進行了頂格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不難看出,網絡刷單的第二重風險就是市場監管局的罰單來了。
2、最新可能遇到的措施: 電商平臺起訴虛假交易組織者
為了肅清網購環境,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2016年度出現了“電商起訴刷單平臺第一案”,即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訴杭州簡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落槌?!景柑?2016)浙0106民初11140號】杭州簡世公司于2014年成立傻推網,主要業務是從事網絡刷單炒信等,商家在此平臺上發布刷單任務,“刷手”接單并提供服務,在此過程中,商家支付給“刷手”費用的20%將作為傭金被傻推網收入囊中。此外,長期有刷單需求的商家可以“入會”,會費有268元/月和1980元/年兩種選擇。一直以來,該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就是傭金和會費。法院認為,簡世公司組織炒信的行為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并擾亂了電商平臺的經營秩序,一審判決簡世公司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以及合理開支20.2萬元。
新興實務又來了,網絡刷單的第三重風險電子商務平臺訴你沒商量。
三、網絡刷單可能面臨的刑事風險
電商平臺的經營者雖然未向刷單專業戶尋求合同,轉而向公司員工或者多數個朋友尋求幫助,由同事、朋友、員工下在電商平臺上下單、付款,但是賣家不實際發貨,在電商平臺上確認交易成功并將相應的價款退還給下單人員的。請注意了,由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落地(2019年2月1日施行),該行為只要金額達到了一定的標準,即會構成非法經營罪。詳見該解釋的第一條第一款: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網絡支付接口方法,以虛構交易、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早在2009年7月的《刑法修正案(七)》業已增加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作為非法經營行為的表現形式之一,倘若其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電商平臺的賣家只要刷單體量夠大,所涉及的金額達到一定標準,猝防不及就踩上了刑事的紅線,刷單的第四重風險來了,公安找上門了。
從以上的列舉來看,電商平臺上的刷單行為基本上實現了全方位包裹,只要一旦進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視野,稅務部門可以要求就刷單差額部分進行補繳稅款并處罰款,一旦進入了市場監管局等相關的行政機關視野,也不是過去的小來來幾千、幾萬的小處罰了,按照最新修訂出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虛假刷單炒信行政處罰的起步價20萬,最高可以達到200萬元的處罰力度,而且不管是虛假交易的賣家還是虛假交易的組織者都是處罰的對象。引起了電商平臺注意的有組織的虛假刷單會迎來電商平臺的民事訴訟,力爭將違法所得一網打盡。體量較大的返還刷單價款的,進入公安機關視野的會觸及刑法,以非法經營罪收尾。
作為各大電商平臺的消費者,我更希望看到的是良幣驅逐劣幣,劣幣越來越少,而不是變成劣幣去驅逐其他的良幣。
作者:孫小云/江蘇金匯人律師事務所
下一頁:第一頁